一、业务目标
存单质押,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存单持有人的一种融资手段,如质押长期定期存单而换取短期融资;另一方面,则可以作为一类银证通道业务,为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资产方面增加一笔同业拆出,负债方面则增加相同规模的一笔企业一般性定期存款,相当于同业拆出换来企业存款。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后者。
二、交易各对手方介绍
1、主导行:业务的主导银行,即需要调整存款结构的银行
2、过桥行:业务的过桥银行
3、券商:定向资产计划管理人,该业务的另一个过桥通道
4、非金融企业:业务的过桥企业,一般是主导行或者过桥行所控制的壳企业。
你好根据你的提问。存单质押受益权具体的内容如下。
一、存单质押受益权是什么,
“存单受益权”以贷转存业务,指的是部分银行为了增加银行存款,满足存贷比的监管指标,与贷款企业、资管公司(或券商等通道方)合作,以“存单受益权”的方式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此项“创新”操作被上述地方银监系统调研后称之为“伪创新”。
多位操作过该业务的资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该业务始于2012年底,或者更早以前,之后发展迅速。其实质是“以贷刷存”,增加银行存款,进而满足存贷比的监管指标。这几年有所减缓,主要是部分股份行和城商行仍在做。
操作手法上,银行向企业发放一笔贷款,事先协商定,企业先不使用这笔贷款资金,而是定期存回银行,得到一张定期存单。
企业将这张定期存单的受益权质押给银行,银行委托资管公司或券商将此存单受益权设立为定向资管计划,之后,银行再把同业资金或理财资金投向该资管计划。
由此,企业获得资金,银行增加了存款,资管公司或券商也赚取了相对低成本的通道费用,相当于银行将同业资金或理财资金投向企业。
比如,2015年下半年以来,华东某地区一存款企业先在银行开立定期存单,并将存单受益权让渡给通道方,通道方以存单受益权作为质押向存款企业指定客户发放贷款,不过,通道方的放款来源则是银行总行,总行以同业投资方式投资通道方的资管计划。
而且,经当地银监局核查,企业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贷款,一般是银行先对借款企业授信,借款企业通过虚构资金用途的方式将资金“受托支付”给关联企业(即上文“存款企业”),关联企业开立存单,将存单受益权质押给通道方,通道方再向借款企业放款。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的成立
权利质押合同由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合意即为成立。但收益权质押应采取何种方式设立,我国担保法未明确。根据《担保法》第81条的准用条款,其他权利质应适用该法第65条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规定。这是因为其他权利质在担保功能上的“先天不足”,非以要式行为不足以使法律关系趋于明确。因此,收益权质押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其设立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始成立。当然,此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以于主合同外另行订立单独的质押合同为限,于主合同中约定质押条件的,亦属有效。
综上所述,权利质押合同由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合意即为成立。存单质押受益权,指的是部分银行为了增加银行存款,满足存贷比的监管指标,与贷款企业、资管公司(或券商等通道方)合作,以“存单受益权”的方式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
专业解答收益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押。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质押谓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之财产权为标的之质权。”权利质权的目的在于权利人通过取得入质质权的价值,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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