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花费由上诉人预交,按照不服一审裁判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n 《诉讼花费交纳办法》rn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准则交纳:rn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rn
1.不超出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rn
2.超出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rn
3.超出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rn
4.超出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rn
5.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rn
6.超出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rn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裁判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nrn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花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n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两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花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关于刑事人身损害诉讼费具体有什么标准问题,从2007年4月1日起,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施行,总体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极大解决了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更是极大降低了受害人诉讼维权的法律成本。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的交纳在本法第十三条有相应的计算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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