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当事人背负之负债,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同时此笔债务并未被用于改善或提升双方的婚姻生活品质、促进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非基于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之意愿,那么在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说明对此类不知情之负债,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无须承受偿还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定,将依据债务的具体金额、用途以及借款发生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因此,对于不知情的一方来说,有必要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确实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并且该笔债务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咱们要是离婚了,一个人欠的债(没错就是那个你以为和你没关系的人),然后那个人你从来都没听说过这笔债,而且这个钱也没有花在你们俩的家庭里,也不是为了你们家的生意,更不是你们两个人都同意借的,那你就不用还这个钱。不过,要判断这个事情,得看这个债到底有多少钱,用来干什么,还有是什么时候借的等等这些因素。所以你得想办法找些证据,证明你真的不知道这件事,而且这个债也不是你们俩的共同债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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