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变相售卖公共财产并不等同于贪污罪。贪污罪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诸如侵占、窃取、诈骗或者实施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之现象。如果行为人并非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抑或在买卖过程中并未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与方便,那么他极有可能无法被判定触犯贪污罪,反而可能涉嫌其他相关的刑事罪名。然而,若此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素,则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倒卖公家东西不一定就是违法,要看具体情况。比方说,有些人是在工作中偷摸拿走公家的财务,这就叫做贪污;但要是普通人没利用职权去做这种事,那可能就不算犯法了,顶多算其他的犯罪。但是,如果这人利用了自己身份或职位的便利,那就有可能被判贪污罪。
2024-11-17 13:0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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