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六个月。
此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责。若债权人已起诉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注意,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责任,有特殊性,不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不然保证人可能免责。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说好保证多长时间,那就默认是从主债务到期那天开始算起的六个月。
这六个月时间里,如果债权人没有去法院告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用再负责了。但是,如果债权人已经去法院告了或者申请了仲裁,那保证的时间就会跟着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调整。
要记得,保证期间是用来确定保证人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很特别,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停下来、重新开始或者变长。所以,债权人得在这个时间内按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利,不然的话,保证人可能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保证期间具有特殊性,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一般保证中,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这个保证期间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总共是六个月。
在这六个月的保证期间里,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话,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不过要是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了,这个时候保证期间就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说不定就免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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