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租金延期支付的情况下,租约解除的相关事宜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通过友好商议达成协议予以解约;其次若在出租方请求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合约约定期内,假设承租方无正当的理由却仍未到支付行为,那么作为出租方有权提请法院以公权力的形式解决此问题并实现对该租约的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租金逾期所导致的租赁合同解除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解决途径:第一种是双方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以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共识;第二种则是当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方在特定期限内支付应缴租金时,若承租方在这个期间毫无正当理由地滞纳未付,那么出租方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解除此份租赁合同。
2024-10-29 13:4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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