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行为具有明确且具体的意图——旨在削弱和贬损竞争对手,直接削弱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从而获取自身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其次,该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编造并传播与事实情况相违背或者严重失真的信息;
再者,被恶意诋毁的对象须为与实施诋毁行为的机构存在明显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主体;
最后但并不可忽视的是,该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即破坏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及产品声誉。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首先,其行为的动因应出自明确而强烈的意图,旨在通过贬损竞争对手来削弱其实力,从而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并取得竞争优势;
其次,该等行为应当具体表现为捏造事实或者传播与实际状况相悖的虚假信息和误解大众;
再次,被诋毁的对象必须为在市场中与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行业经营者;
最后,该等不良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应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解析: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建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该行为具有明显针对竞争对手的主观故意意图,旨在直接摧毁、削弱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和竞争力,以达到提升自身在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的效果;
其次,实施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刻意编造并传播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的不实信息或者谣言;
再者,被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处于相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最后,这种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于对被攻击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实际损害。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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