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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房者交付订金后,若因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时,则卖方应全额退还买方所支付之订金。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若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署,卖方亦应对买方所支付之订金进行全额返还。
2024-10-27 11: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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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支付了定金之后便不宜退还。然而,若由于无法归属为双方当事人责任范围之内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够成功签署,那么出售方有义务向买方返还定金。同样地,因买卖双方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的情况下,卖方也应将定金如数奉还买方。
2024-10-27 11:1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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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进行购房交易时,缴纳的订金一旦支付便无法退还。然而,当由于双方不能预见和控制的事项,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能够签订的情况下,卖方应予以买方所交定金全数无条件的返还。同样地,若因双方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原因,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卖方也应该将买方所交付的定金悉数奉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024-10-27 10:08: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