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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即定金的支付具备合同正式生效的前提条件,否则,交纳定金与否对于该合同能否实际生效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直接联系。需要指出的是,定金协议实质上是从主协议中衍生出来的附属合同,而且,由于定金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如果未进行相应金额的支付,仅能依据主合同来追究违约定金责任,而无法享受定金罚责待遇,也就是不能援引其条款以获得双倍定金赔偿。
2024-10-26 12: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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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屋买卖契约中未明文规定定金支付作为合同生效之必备条件的话,那么定金的支付与否便与该等合同的生效无关。由定金规则所构成的定金条款,本质上是存在于主合同之外的从合同。而且,由于这仅仅是个实践性的(而非诺成性的)法律规定,合约双方若未实际履行其定金支付义务,仅能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不可套用保证金罚则,亦即不具备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2024-10-26 10:2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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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房产交易合同明确规定了定金的支付作为该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否则,定金的支付与否并不影响到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定金协议乃是主合同的从属部分,同时还被视为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若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定金,那么仅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无法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无法请求对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024-10-26 08:57: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