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购买的衣物若需进行退换货处理,必须遵循商场的相关规定与协议细则为依据。倘若商场明确表示不允许提供无理取闹式的退货服务,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顾客就无法行使退货权利。
然而,对于以互联网、电视购物节目、电话沟通以及邮寄销售等方式推广销售的商品,无论是何种品牌或制造商,消费者均有权利从收到商品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解释。
在商城购买的服装若需退换货品,需按照与商家事先的协议条款执行。
如若商家明确声明不接受无理由退货服务,那么顾客就无法行使退货权利;反之,顾客有权进行退货操作。
然而,对于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以及邮寄等方式进行销售的商品,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的退货权利,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解释。
解析:
对于在商城购买的服饰需进行退货处理时,其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该商城的相关规定及约定。若商场已明确表示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话,那么此种情况下顾客将无法进行退货业务;
然而,若商场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顾客便有权利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退货操作。但是,当商家采取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寄等非实体店面的销售方式时,消费者有权从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进行退货,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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