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泄露常指将企业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关键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材料传递、电子邮件发送、公共场合谈论等。如员工离职后把原公司核心技术透露给新雇主,合作伙伴违反保密协议对外公布合作细节。
商业秘密泄露这事,通常就是把企业那些特别关键的信息给抖搂出去了,像啥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还有客户名单、经营策略之类的。咋泄露的?方法可多了去了。有可能是嘴巴一张就告诉别人了,也可能是用书面材料去传递这些秘密,发电子邮件也是一种途径,甚至在公共场合就大谈特谈这些机密内容。就好比有员工从公司离职了,转头就把原来公司的核心技术告诉新的老板了。还有那种合作伙伴,本来应该保密的,结果违反保密协议,对外公布合作的那些细节,这都是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
商业秘密要是被泄露了,那可不得了。这其中包括像企业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经营策略这些关键得不能再关键的信息被透露给竞争对手。这透露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的,像是通过口头告知、用书面材料传递、电子邮件发送,甚至在公共场合谈论之类的。就像员工从原公司离职后,把原公司的核心技术一股脑儿地透露给新雇主这种事儿,或者合作伙伴违背保密协议,对外公布合作细节这种情况,都是在泄露商业秘密。
解析:
商业秘密的泄露往往涉及向竞争对手披露企业的关键信息,诸如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客户名单以及经营策略等。从泄露方式来看,可能采取口头告知、传递书面材料、发送电子邮件以及在公共场合谈论等途径。例如,员工离职后向新雇主透露原公司的核心技术,或者合作伙伴违反保密协议对外公开合作细节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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