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通常为:不为公众所知(即无法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取)、有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如签保密协议、限制访问等)。其范围广,涵盖技术信息(如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
2024-10-22 14:57:00 回复
咨询我
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有标准的。
首先,得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啥叫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这信息,你不能从那些公开的渠道随随便便就拿到手。再就是得有商业价值,这商业价值就是能给权利人弄来经济利益,或者让他在竞争里有优势。还有一点很重要,权利人得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像签个保密协议,限制别人访问之类的办法。
商业秘密涵盖的范围可广了。这里面有技术方面的信息,比如说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啥的;还有经营方面的信息,就像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等这些东西。
2024-10-22 14:12:46 回复
咨询我
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广,像技术信息中的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之类的,还有经营信息里的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等都在其中。那什么样的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里有几个标准。
首先得具有商业价值,就是说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然后,权利人得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就像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等这样的方式。
最后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这就是说这个信息,是没办法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到的。这几个方面可是商业秘密认定标准里常见的内容。
2024-10-22 14:04:03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被轻易获取;
其二,具有商业价值,也就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其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商业秘密的范围颇为广泛,其中包括技术信息,诸如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也包括经营信息,像客户名单、营销策略之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10-22 13:23: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