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形式要件:
其一,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其二,要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其三,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有形式要件的,主要有下面这些方面。
第一点,商业秘密得具有秘密性,啥叫秘密性?就是这个秘密,不能让公众都知道,得是那种不公开的。
第二点,这个商业秘密得有商业价值,就是它能给拥有这个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好处,让人家能赚钱。
第三点也很重要,权利人得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说,和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设置一些限制访问的权限之类的。
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时候,主要有下面这些形式要件。
第一点,商业秘密得有秘密性,啥叫秘密性?就是这个商业秘密不能让得是那种不被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才行。
第二点,这个商业秘密要有商业价值,就是说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好处。
第三点很重要,权利人得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说,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别人访问的权限之类的。
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其形式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商业秘密必然要具备秘密性,也就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晓。
其二,商业秘密需具备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其三,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限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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