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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类型

敬** 四川-广安 商业秘密咨询 2024.10.21 09:58:15 495人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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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024-10-21 14: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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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知道侵犯商业秘密都有哪些主要形式吗?听我给大家说说。
第一种,就是有人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像盗窃、利诱或者胁迫之类的,去获取那些有商业秘密的人的秘密。这可不行,人家的商业秘密怎么能这么被弄走?
还有,要是有人把通过前面那种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给披露出去,或者自己使用了,又或者允许别人使用,这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人本来是跟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有约定的,或者人家所有者要求保守这个秘密,他却违反了这些要求,把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披露出去了,或者自己使用,还允许别人使用,这同样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2024-10-21 12:1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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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这些形式:
一是用盗窃、利诱、胁迫之类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把用前面那种手段得到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出去、自己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
三是违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把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出去、自己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

2024-10-21 11:2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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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如下形式:
其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一种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进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10-21 10:26: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权利人怎样获得商业秘密(一)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二)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三)权利人自己泄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四)获得实施许可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五)善意取得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二、商业秘密要有哪些条件“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秘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保密措施的形式,即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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