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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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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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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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事儿,你就得看看公安机关立没立案。立案了,就是公安叔叔开始调查这个案子,这意味着追诉时效就得重新算起。立案以后,追诉失效也不会再算了,要等到案子彻底结束才有结论。
追诉时限被发现可不能马虎对待。其实这个“发现”通常就是我们公安部门决定立案。那么什么叫立案?简单来说就是公安部门开始认真地调查这个案子了,这个时候追诉时限就得重头儿算了。在立案后,追诉时限就会暂停计时,直到最后这个案子有个明确的处理结果出来为止。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追诉时效的发现这一环节,往往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正式展开了对相关案件的侦查工作。而当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以后,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到了一种正式的侦查诉讼程序,这个举动恰恰就标志着已经主动启动了对追诉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公安机关完成立案手续时起,之前所积累的追诉时效即刻停止计算且延续至该案得出最终处置结论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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