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看这三点:
首先,它必须具有秘密性,换言之,只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其次,它要有价值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
最后,它需要有保密性,也就是说,权利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如果某个公司研发出了一种独特的生产工艺,既没有公开又能提高效率创造利润,同时还跟员工签了保密协议,那么如果员工私自泄露出去,就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你知道哪些行为算是侵犯商业机密吗?其实判断这个问题,主要看这几方面就能搞清楚了:
第一个就是那个“秘密性”,也就是说人家的那些消息、技术之类的东西没有告诉大家,也就是所谓的“秘密”;
然后,就是那个“价值性”,就是说这些信息或者技术对他们来说很重要,能够给他们带来很多钱,还有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后,就是那个“保密性”,就是说他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不被别人知道,比如说跟员工签合同,让他们不要随便把公司的事情说出去,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个规定,那就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了商业机密。
说到侵犯商业秘密,这得看几个重点因素:
第一就是那个“秘密”,这里指的可不止你们想象中的小道消息那样简单,说的是这个秘密不能被。
然后,它还有个非常实际的标准——那就是有没有用。这个信息要是真的管用的话,才能给权利人带来实实在在的钱财和更强的竞争力。
此外,人家做这些保密工作也是很有道理的,权利人肯定要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机密信息。比如说某个公司搞出来的秘密生产工艺,这个工艺可是没人知道、也能让生产效率提高、赚大钱的好东西。关键是这家公司还给员工签了保密协议,如果哪天哪个员工不小心泄露出去的话,那就可能会变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
解析:
在判断是否存在商业机密侵权行为时,通常会依赖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首先是信息的保密性,也就是指该份信息并未被广大公众所知晓;
其次是其经济价值性,也就是说这种信息对于权利人能够产生经济上的效益并且赋予他们相较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有利地位;
最后则是对这份信息进行保密的程度,这就涉及到权利人是否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例如,一家公司自主开发出来的独特生产技术,这项技术尚未公之于众,但是它可以显著地提高生产效率,为公司创造收益。
此外,该公司还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规定任何员工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否则这种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商业机密保护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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