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则构成了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据此向其提出违约责任请求。在此情况下,若经过正式的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收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并且无任何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买方便有权利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所有由此导致的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全额赔付。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卖方能够及时在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那么,买方将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但买方仍然可以要求开发商对逾期交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便构成了违约行为,业主有权主张其应负的违约责任。若经过书面催告后,开发商仍在三个月之内无法完成交房工作并且未能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受人便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完成了交房工作,尽管如此,买受人仍然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却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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