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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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立即停止合同实施的通知;
2.当违约方收到上述终止履行通知之后,倘若未能按期提供充分的担保亦或未能完全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执意请求预购房屋的一方继续执行合同,那么守约方有权予以果断回绝,且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来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向对方发出中止合同履行的通知,以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2.若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却依然要求预购房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并且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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