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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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房屋建设工程遭遇烂尾且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购房者未经银行批准擅自停止偿还贷款的行为将被视为债务违约,进而将会导致其遭受以下一系列潜在负面影响:
(1)首当其冲,银行有权利针对此类情况向购房者进行信用催收,若购房者未能在逾期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支付高额的逾期利息;
(2)若是停贷状态持续较长时间,银行可能会向征信中心提交购房者的违约报告,这必将对购房者的个人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3)在经过银行多次催促之后,若购房者仍未能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对购房者提起诉讼,届时购房者很可能会败诉,同时还需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针对未能如期入住并被证明为有瑕疵的房产或烂尾工程等情况,购房者选择擅自停止向银行偿还贷款事宜,便将产生构成债务违约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购房者需承受以下主要压力和风险:
首先,各家银行将会依据自身规定及合同条款向相关购房者进行追讨贷款的行动,若该类购房者继续拖欠未归还的房贷,则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常包括支付高额的逾期违约金以及利息负担;
其次,倘若该类购房者坚持停贷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那么银行极有可能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有关他们违约的负面信息,从而影响到其个人信用状况与形象声誉;
最后,即便经过银行多次写信催促仍未见还款迹象的购房者,银行也可能采取法律手段对其实施诉讼,而此类购房者最终可能会败诉,同时还需要承担因官司引发的律师费用等额外费用开支。
鉴于房屋建设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而导致项目竣工日期延误无法如期交付使用,在此情况下,购买方决定暂停偿还贷款并引发了债务违约之争。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将会导致以下不良结果:
(1)银行将针对此类继续向购买方采取相关的收款行动,若购方最终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贷款,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支付逾期利息;
(2)在停贷期间持续较长时,银行有可能会将购买方的违约行为上报至征信中心,这将对购买方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3)经过银行多次催促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购买方,银行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届时购买方可能会败诉,同时还需要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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