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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陈** 江苏-泰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12 15:46:52 315人阅读

宜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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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相关守约方有权利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解决:
首先,守约方有权立即通知违约方暂停履行该项合同义务;
其次,若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或恢复其履行能力,但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并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10-12 17: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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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具体解决策略如下所示:
首先,若守约方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严重障碍或无法继续履行,应及时向对方发送停止履行合同的正式通知书;
其次,如果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且未能迅速恢复履约能力,但仍然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守约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该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2024-10-12 17: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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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有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约定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发出停止履行的通知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当违约方收到停止履行的通知后,若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或者恢复履行能力,而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并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除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024-10-12 16:4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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