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1342603714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解析:
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相关守约方有权利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解决:
首先,守约方有权立即通知违约方暂停履行该项合同义务;
其次,若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或恢复其履行能力,但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并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具体解决策略如下所示:
首先,若守约方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严重障碍或无法继续履行,应及时向对方发送停止履行合同的正式通知书;
其次,如果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且未能迅速恢复履约能力,但仍然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守约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该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