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指开发商以及购房者之间所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约定在预定的期限之内,开发商将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并且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或者全部房款,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其所购买的商品房。这种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类型中的一种。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内容合法并无特别之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然而,在合同主体资格合格以及形式合法这两大要素方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却具有其独特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即为预售方与预购方依照预定之时间做出君子协定,以达成预售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将即将建成的商品房屋产权明确移转至预购方手中,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一定额度的购房款项,并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接收该商品房。它属于所有买卖合同竞争中的一位佼佼者。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即主体资格合格;
其次,合同各方表达的意愿须真实且准确无误,即意思表示真实;
最后,合同的条款及协议的书写方式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三个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内容合法并无特殊之处,可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然而,在主体合规和协议形式合规这两大前提条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却具有它独特的特性。
商品房预售契约,又被称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经协商达成共识,约定预售方在预定的时间段内向预购方转移已建成商品房的所有权,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者全额房款,并按时接收由预售方提供的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它属于买卖合同的一个分支。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其中,涉及到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愿的真实表达以及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其实并不具备格外多的特殊性,完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评定。
然而,关于合同主体的资质合格以及合同形式的合规性这两个要求,却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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