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拆迁补偿面积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核算,本部分的具体测算标准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记载的数据为准。若拆迁当事人对于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异议,则应由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测量,以此作为最终的认定依据。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此项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需求的基础之上,同时也需确保公平补偿得以实现。国家仅能在公共利益所需且已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方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周密,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其一为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其二为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我们得知,房屋拆迁所涉及到的补偿面积将以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作为基准进行计算,而建筑面积的准确度则需以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中所记载的信息为准。当拆迁各方当事人对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中所记载的面积存疑且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时,他们有权要求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测量,以此来确定最终的面积数据。房屋征收,这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公平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基础之上,同时也必须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国家只有在面临特殊的公共利益需求,并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的补偿之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而繁琐,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会被正式废除。
第二种情况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并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通常会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
同时,房屋建筑面积则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如若拆迁当事人发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出入,那么其可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所测量的面积作为依据。
关于房屋征收的概念,这其实是指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之需,对私人所有或使用的非国有财产实施公平补偿后,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国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践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一般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并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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