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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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地产争议应当采取和解、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予以处理。当事人双方应依据平等与互惠的基本原则,通过私人商谈来达成和解协议;若和解未能达成,可请求第三方介入协助协调解决;如果协商仍然无果,可以视具体房地产争议内容提交至指定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若仲裁也无法解决相关争议,则可以向负责审判的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关于房产纠纷的处置方法,可以选择采取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途径来加以妥善解决。在这几种方式中,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尝试通过私下友好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若和解无望,则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与调解,共同解决分歧。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依据房产纠纷的具体情况,将其提交给相关的指定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而对于仲裁结果仍有异议的一方,则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救济。
2024-10-10 16:19:2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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