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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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协商阶段,当事人有义务就争议事项展开积极的洽谈与沟通工作;
2.若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寻求由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介入并主持调解工作;
3.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仍然无法形成共识,当事人即可行使其法律权益,提出正式诉讼请求;
4.对于已经签署了仲裁协议或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亦可选择申请采用仲裁程序来解决纷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在协商阶段,各方当事人均应致力于就争议事项展开深入的交流与磋商,以期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倘若通过友好协商仍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当事人可考虑寻求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的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3.若在调解过程中仍然无法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申请人有权启动司法诉讼程序以寻求公正裁决;
4.针对已经签署了仲裁协议,或者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亦有权利选择申请适用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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