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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房多售”,即同一处房产被出售予两位及以上的购房者。在面临这种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已经完成产权过户程序的购房者,有权享有该商品房的所有权。由于商品房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所有权的变更务必进行登记,且此项规定符合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的法律精神。因此,其他购房者可以据此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同时依据该合同所购得的房屋应予以归还。
其次,对于尚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其他购房者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向商品房出卖方追责的权利。在此类商品房买卖中,尽管买卖合同已然产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却并未随之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致使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时,购买方可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还可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24-10-10 13: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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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房多卖”,系指同一套房产出售予两名及以上购房者之行为。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主要可分为两种路径:
首先,已经完成过户程序的购房者有权成为商品房的所有者;
其次,尚未完成过户程序的其余购房者则依法享有向商品房出卖方提出违约责任索赔的权利。对于未进行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交易而言,尽管买卖合同产生了合法效应,然而房屋的所有权却并未随之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再度将该房产售予第三方,致使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目标无法达成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10-10 12:4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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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房多卖”,即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两位或更多的购房者。针对这种情况,所产生的赔偿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购房者而言,他们有权享有该商品房的所有权。由于商品房作为一种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让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并且在登记成为生效条件之前,任何其他购房者均可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且因此而获得的房屋应予以退还。
其次,未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的其余购房者,则可依法追究商品房出卖方的违约责任。在此类未经登记程序的商品房买卖中,仅有买卖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卖方再行将房屋转售予第三方,致使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10-10 10:55: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