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那么购买方有权向卖方发送催告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并对超过规定日期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在完成催告程序之后的三个月内,如果卖方仍然无法交付房屋并且也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那么购买方将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卖方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形,业主有权通过递送《催告通知书》敦促其尽早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要求其对超过期限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若在接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能如期完成交房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作为业主方,便有权利宣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协议,并进一步要求其返还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利息,同时还需要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10-10 10:0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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