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预售合同能否抵押的问题,实际情况是,预售房屋则是允许进行抵押操作的。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只有当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情形下,该商品房开发项目方能满足房地产转让条件且依法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此种情况下,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时,必须提交当前仍然有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作为依据。而如果是用预购商品房或者建设中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那么抵押权登记机关在完成抵押协议记录时,必须在相应文件中对此进行标注。假设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已经顺利完工,当事人应在抵押人成功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预售房屋暂时并不具备阐述的履行资格,因此无法进行抵押操作,然而,已经预售的房产,则是具备抵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预购商品房的贷款抵押行为,其所涉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满足房地产转让的特定条件,并且需要获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以预购商品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提交已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如果选择将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登记机关将会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记录。若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顺利竣工,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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