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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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涉及到商铺租赁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首先尝试通过私底下的友好协商来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就应当严格依照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加以解决。在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书之后,当事人将不可再次针对该相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铺租赁纠纷中,作为当事双方,应当优先考虑通过私人磋商寻求解决方案;如无法达成共识,应依据租赁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向当地民事法庭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当判决书正式生效后,当事人将无权就相同纠纷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10-09 09:3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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