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置房产过程中,若您支付了排号费用却因故未能购买该物业,这笔款项是完全能够退还给您的;
然而,倘若开发商拒绝返还此项费用,您便有权发起诉讼来追究开发商未取得期房预售许可证而擅自销售房屋之行为,进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在此种情况下,作为购房者,您所支付的排号费用实际上相当于购房意向金,可被视作购房保证金。因此,当您提出退还请求时,由于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违约责任,通常还需提交一份正式的退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排号费用通常在买家明确表示撤销购房意愿后便可得到全额返还。若开发商拒绝退还该笔款项,您有权提出控告,指控其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销售房屋,从而使买卖合同失效。
然而,必须指出,作为购房人,排号费实际上具备类似于购房意向金的性质,可视作购房定金或保证基金。因此,在请求退还这部分费用时,由于存在违约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您还需要提交一份正式的退房申请以供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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