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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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若工程纠纷涉及房地产领域,当事人有权依据所签订之仲裁协议向特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然而,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强调,若当事人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被判定为无效时,仍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并适宜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先进行调解程序,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在仲裁机构作出最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均需严格遵守并履行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条款所明确指出,涉及房地产争议事件时,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据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然而,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未能就仲裁事宜达成共识或仲裁协议存在瑕疵,亦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已经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如具备调解条件,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在仲裁机构作出最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相关当事人均需严格遵守并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
依据我国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条,当社会公众面临房产纠纷时,该主体有权依据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然而,依据同属我国法律体系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述,若当事人双方并未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或此仲裁协议已被判定为无效,他们仍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对于那些已经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适宜进行调解,则应先进行调解工作,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在仲裁机构作出最终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之后,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些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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