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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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新建房产中存在质量瑕疵问题,作为购房者,您有权与开发建设方进行协商,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及时改正和修复;然而,如果经整改之后依然无法达成双方约定的品质标准,那幺,购买者则可行使其权利,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并且向开发商主张所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购买的新房产出现质量瑕疵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与房地产开发方进行磋商,以实现对其进行限定期限内的整改;然而如果经过有效的整改之后,仍然无法达到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购房者便可向法院申诉,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约并请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10-07 11:5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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