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对于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的居间服务费或中介费,通常是按照每笔业务进行结算,即称之为“按宗计算”。这意味着,买受人和出售人需与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在各方就最终达成的房产成交价格总金额100%至平均30%范围内,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合适的费用比例。在具体收费实施方面,针对房产销售总价在10万人民币(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情况,其相关比例标准为百分之二;而当房产交易额处于1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亦包括100万元人民币)的阶段时,收费比例则调整为百分之一;然而,若房产交易总价超过了10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那幺此时的中介服务费收取比率将下调至百分之零点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中间服务佣金通常参考按照业务事项进行结算的原则,由买卖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达成的房屋成交总价位0.5%-2.5%这一标准范围之内进行详尽的商议和确定。如果涉及到的房地产交易价款为10万元(以及总共≤10万元),则其对应的服务佣金比例定为2%;若房产交易价款介于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且包括100万元整数),则其所适用的服务佣金比例设定为1%;而针对成交价超出100万元部分,其相应的服务佣金比例将被调整为0.5%。
2024-10-07 09: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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