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一、申请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川省内各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五)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文就是我对人社部门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的阐述,你应该有所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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