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倘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能够通过积极协商达成和解方案,便可令商标权利所有者迅速且高效地实现及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同时亦能防止对侵权方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若双方均拒绝协商或者协商未能成功,那么相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其次,尽管调解并非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备步骤,但若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调解结束后反悔的情况下,同样都可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再次,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商标侵权案后,须在确认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制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侵权方的违法事实及其严重程度,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最后,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在此环节,被侵权方有权自由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同时,鉴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自行协商。倘若当事人能够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迅速达成共识,则这不仅可以使得注册商标所有者以快捷且高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亦可让侵权方避免因侵权而对其声誉造成进一步的损害。若当事人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或无法进行友好协商,则他们均有权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2.调解。调解虽然非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必要步骤,但当事人如有意愿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结束后又反悔的情况下,均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处罚措施。县级及以上级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后,会通过深入调查取证以及在确认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侵权人的违法事实及其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4.诉讼解决途径。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权限可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在此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自主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鉴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1.首先,双方应当能够自行进行友好协商处理。这种方法既可使商标权利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保护其自身权益,亦能使侵权者免受名誉损失。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当事人便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其次,调解并非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要步骤。当事人如有意愿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又反悔,均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再者,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商标侵权案件后,应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在确认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及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4.最后,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鉴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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