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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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消费者在购买到存在品质问题的商品时,消费者有权与商品提供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处理方式;倘若商品提供方并不愿意进行退还或赔偿等处理方案,消费者可向所属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活动中需遵守诚信原则,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性销售行为。因此,当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此类欺诈行为时,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存在品质问题时,可选择与商家进行友好的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商家未能就退货或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消费者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生产、销售合法合规产品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销售行为。因此,当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欺诈行为时,务必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
2024-10-05 12:5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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