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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解适用于因民间矛盾引发、刑期三年以下罪犯以及刑期七年以下非渎职犯罪过失者。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真诚忏悔,以各种方式取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愿意和解,双方即可达成和解。
2024-10-02 18: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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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解这个程序主要是针对那些因为民间纠纷而引发的犯罪案件,比如涉及到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里提到的那些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可能要接受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者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你需要承担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那么这种程序就适用。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们需要真心实意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表达出后悔之情,然后通过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向他们道歉等等方式来取得受害人的原谅,只要受害人愿意和解,那你们双方都可以达成和解。
2024-10-02 16:4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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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诉和解的东西就是给那些闹出了点事情,被扯进了法律条款里头第四章或者第五章的人用的。如果你犯的那事儿可能会被判个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就能这么做试试看。还有一种就是只要不是玩忽职守之类的,但是可能要判个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这种情况下,你还是能试试看这种和解的方法的。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你真的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心实意地想要弥补过错,比如说给受害者赔偿点损失,道个歉什么的,得到他们的原谅的话,你们两个可以试着谈一谈,看看有没有可能达成和解。
2024-10-02 16:2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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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检察机关对于那些由于民间纠纷所引发,涉及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编至第五编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或以下刑罚惩罚的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同时也包括除了渎职类犯罪之外,可能会遭受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更低刑罚惩罚的疏忽性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真心实意地意识到了自己的罪行,能够通过向受害者支付损害赔偿金、提供适当歉意等途径来获得受害者的理解与宽恕,那么当受害者愿意接受为此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便有资格进行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024-10-02 15:14: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