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如未定执行期限,则不包括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设期限的情况。这类明确表示通常要有确切和明了的证据证实。通常来讲,只要双方在合同内有类似于"暂无执行期限,待进一步商议后再定"这样的话语,就不算未定执行期限。
买卖合同里没说啥时候交货或者付款,这可不算没约好。不过,要是你们俩都明明白白地说了不用定这个期限,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要证明这种明确的说明可不是件容易事,得要有那种直截了当、清清楚楚的证据才行。还有就是,如果你们在签合同时,里面有类似于这样的话“先别管啥时候给货、啥时候给钱,以后再说”这种话儿,那这也不算没约定。
买卖合同没规定啥时候交货和收钱的话,也别急着说就是没约定。其实要满足点儿特定条件才行的。要是双方都明确说了,现在没定,以后再说,这种话一定要有实在的,大家都看得到摸得着的证据才能算数。举个例子,比如说你们俩签了合同,里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先不着急定什么时候交货和收钱,到时候再商量好了”这样的话,那这就不算没约好。
解析:
鉴于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能对履行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一常见现象,我们在此特作以下几点澄清说明,特别是关于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希望设立履行期限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强调必须要有直接、清晰的证据来证实这种明确表示。一般而言,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表达了类似于“暂时不设定履行期限,待未来进一步磋商后再行确定”这样的明确措辞,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不能将其纳入到未能设定履行期限这一类别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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