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履约担保也有规定,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17-10-05 08:23:35 回复
一 · 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
二 · 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或者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至180天。
三 · 承包人履约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保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5%。
(二)在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其履约保函金额被业主索赔提取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向业主提交同等金额履约保函。否则,业主可重新发包,更换承包人。
(三)承包人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延长原保函有效期或向业主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以上是有关于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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