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司法机关对案件得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公安部门有可能会根据情况撤销案件。
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必须这样做。若该案件系由检察院主动发起调查,那么即便最终决定不起诉,也可按照流程撤销原案件;但是对于公安局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只有建议撤销的权力,无权自行撤销。当公安机关受到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通知后,虽然并非强制要求撤回原案件,但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释放已经羁押或逮捕的当事人。若公安机关发现在新的证据收集过程中能够证明该案件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则可以继续将该案移交至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起诉。
对于涉及撤销案件的事项,公安机关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着手撰写撤销案件报告。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亦应对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严谨处理,如果他们发现某位被告人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他们有权撤销此案。对于已决定撤销的案件,检察机关将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以备备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当撰写撤销案件通知书,并通过法律程序向检察机关提交。撤销案件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发现原先认定被告存在的罪行未必成立,因此依法撤销此案所制作的文书,通常被称为“撤销案件决定书”。在我国,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几种常见情况如下:
首先,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坚持认为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存在任何犯罪行为,并且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他们将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根本未实施任何犯罪活动,或者出现了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些情况之一时,检察院也应当毫不犹豫地做出不起诉决定。
再次,对于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且按照法律规定完全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案件,检察院同样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必须公开宣告这个决定以及决定书的送达情况,同时还需要把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不起诉者及其所属单位。如果被不起诉者当时正在被羁押,检察院也应当立即将其释放。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当接到检察院的不起诉通知后,并不代表着必须要撤销整个案件,但是,如果此刻警方已经对涉案人员采取了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那么就应该立即将其释放。如果后续公安机关又获取到了新的足以证明该对象涉嫌犯罪的关键性证据,他们是有权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来讲,撤销案件这一行为,需要得到公安机关上级领导的审查和批准,然后再撰写一份详尽的撤销案件报告上交检察机关。对于由检察院自身提起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主撤销权;但如果案件是从公安局开始立案的话,检察院只能力劝公安局撤销此案,却无法自行做出这样的决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依据现行法律无需进行刑事处罚或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检察院则有权力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这个决定也将公开宣布并将书面文件送达给被不起诉者及其所工作的单位。
然而,此类被不起诉的人若正在服役中的话,检察院方面是需要立即将其解脱出来的。
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在司法工作中,公安机构可能会选择撤销案件。然而,如果这个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那么检察院就有权决定撤销案件;然而,如果是由公安机构提起的案件,那么检察院只能提供撤销案件的建议,但是无法直接撤销。对于公安机构而言,在收到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通知后,虽然并不是必须要撤销案件,但是如果警方已经对涉案人员采取了拘留或逮捕等措施,则需予以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此外,若公安机构收集到了足够证明犯罪行为的新证据,也可以考虑将案件再次提交到检察院进行重新审查和起诉。
关于撤销案件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应当上报于上级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批,最后撰写撤销案件的详细报告。同时,检察院在处理直接授权调查的刑事案件时,倘若经过审理判断被告人依法无罪,也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决定撤销的案件,检察院将会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以示公正性和合法性。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发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后,须按要求编写撤销案件通知书,并向检察院报告。撤销案件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完成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后,确认被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发布的文件。
在检察院不为被告提起公诉的决定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2.犯罪嫌疑人和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确立犯罪事实的,必须做出现实的不起诉决定。3.犯罪情节很轻,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重刑甚至轻刑的,检察院也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4.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公开宣布,由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和他们的工作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正在服刑,必须立马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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