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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占与职务侵占的区别是什么

肖* 新疆-伊犁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9.25 08:57:27 316人阅读

一般侵占与职务侵占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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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这个叫做“一般侵占”的事情就是,把别人丢了或是放在你那里安全保管的东西,偷偷地占为己有,而且这个数目还有点大就算人家找上门来要也不还给人家就对了。而我们说的那个“职务侵占”,就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觉得自己的地位不错就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把单位里的钱财给私吞了,而且这个数目也是挺大的。一般侵占的话,谁都可以做,但是职务侵占就只能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才能干。一般侵占的东西种类很多,什么都可能被偷走,但职务侵占的话,就是只针对单位里的钱财下手。在手法上,一般侵占的人可不会因为自己有职位就去偷东西,他们都是靠着自己的本事去偷;可是职务侵占的人就不同了,他们就是利用自己的职位之便去偷东西。

2024-09-25 11: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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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偷盗就是把别人给你保管的东西,比如钱啊、手机啊、包包什么的,偷偷拿走据为己有,而且这个金额还要达到一定程度才算犯罪。还有,就是如果你把别人的东西弄丢了,或者藏起来不给人家,也算是偷盗的一种。但是这种情况下,你得先把东西还给人家才能算犯罪。而职务侵占就不一样了,它是说有些人利用自己工作岗位上的特权,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里的财产悄悄地据为己有,而且这个金额也要达到一定程度才算犯罪。但这个职务侵占除了犯罪分子以外,还要求他们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
至于偷盗的目标,普通的偷盗可以是任何人的东西,而职务侵占只能是这些单位里的财产。
最后,在手法上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通的偷盗并不需要借助于工作上的便利,随便找个机会就能下手;而职务侵占可是要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来进行的。

2024-09-25 10:3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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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般意义上的侵占犯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将他人委托其代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了一定标准,并且拒绝归还给受害者。与此不同的是,职位欺诈罪则专指那些在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组织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他们借着职务上的优势和方便,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也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一般侵占罪的实施主体为所有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之人,而职位欺诈罪的实施主体则专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在涉及的物品范围方面,一般侵占罪的涵盖面较广,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的财产、遗忘物以及埋藏物等;而职位欺诈罪所针对的则仅仅是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财产。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侵占罪并不需要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职位欺诈罪则必须要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9-25 09:52:3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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