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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方面的问题,我帮你分析分析,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能否执行?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不得认定案外人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时,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即根据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和表面证据来判断权属,对于配偶名下的财产,比如登记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只能认为系配偶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得执行。
第二种看法认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一半。但配偶可以民诉法第227条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名下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或者父母单方出资购买或者按份共有等等。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等,只要能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就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资权利的充分救济。
2018-02-09 13:01: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