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失业前所供职的单位以及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累积缴纳社会保险费大于等于1年但小于等于5年的失业者而言,根据其所实际缴纳的年度数,可以获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若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生涯中累积缴费时间达到5年而不到10年时,将自第五个年份起,依据所缴纳年度数的递增情况逐步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每月发放天数,最高上限是18个月;倘若累计缴纳年限超过10年,则发放的月份数可扩大至24个月。
此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固定比率来进行确定。
3、当失业前所在单位与个人累积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1年至10年间有所浮动时,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发放标准;而若累计缴纳年限超过10年,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发放。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累计缴费时长进行合同约定,且如果累计缴费满1年但不足5年的话,每满1年即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若缴费期限达到了5年但是未到达10年的阶段,那么自第5年起,每增加1年就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的失业金,而最长领取时间为18个月;
然而,当缴费期限超过了10年之后,失业金的领取标准就变为24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失业救济金的具体发放标准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比率来制定的。同样,针对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缴费满1年但不足10年的情况下,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发放;然而,如果缴费年限超过了10年,则将按照最低工作标准的80%进行发放。
解析:
该条例明确了失业职工在失业前所依附的公司及自身按相关法规累积的保险缴纳时间达到1年,但不超过5年时,每满足1年积累的保险金可以获取3个月的失业补贴。而若是累计缴纳保费的时间跨度达到了5年,却又未到达10年,那么自第5年起,就每隔一年就会额外增加一个月的失业补贴,最高可累积至18个月;若缴纳时间已满10年或以上,则可以获得24个月的失业援助。
此外,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将同比例来制定。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职工的累积保险缴纳时间长达1年,但不足10年,那么其所能享受到的保险金发放额度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然而,当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话,待遇将会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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