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商品房质量而引发纠纷事件,当事人可将情况向地方政府设立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反馈投诉。然而,若纠纷系源于买卖合同事宜,则当事双方均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以寻求法律公正裁决或找寻仲裁委员会寻求调解与仲裁解决方案。
2024-09-16 11:42:00 回复
关于房屋质量所引发的争议,可向本地区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相关组织寻求帮助。在涉及买卖合同方面的纷争时,则应依据法律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
2024-09-16 11:37:15 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争议,您可寻求向贵地区的建设管理行政机关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和申诉。同时,如果是由于商品买卖合同引起的纷争,您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或者寻找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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