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相关标项的竞价者之间若存在着恶意勾结,通过故意压低投标价格来破坏招标人或其他竞价者的利益,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均将被视为涉嫌串标的违法行为。该类犯罪的基本犯罪结构包含以下四个要素:
1.被告人应当具备特定身份,即必须是参加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之一。
2.在主观意愿领域,行为人需具有明知故犯的故意性。
3.案件涉及的主要侵害客体包括破坏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在内的全体合法权益,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为主轴的市场秩序予以破坏。
4.案发时,客观环节中必然出现的就是投标人之间形成的内部分工来故意扰乱招标市场的行径。
根据我国法律条文规定,串标罪的立案标准具体表示为你我双方在进行投标活动时,若存在互相串通、操纵投标价格,且由此破坏了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情节严重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看,串标罪的成立要素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需具备明确的主体身份——即参与招标过程和报价的主体必须为招标者与投标人中的一方;
其次,他们在进行此类行为前的主观态度应当为明知故犯的明示性故意;
再次,其犯罪的主要侵犯对象应为其他投标人或整个国家以及集体的既得权利,同时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
最后,在客观方面,其行为表现需要能够直观地显示出其进行了明显的串通投标活动。
解析:
关于串标罪立案标准问题,可以理解为,若投标各方互相勾结,以掩饰投标价格的真实性,并破坏了招标方以及其他投标者的利益,一旦事实成立且情节严重则可判定其触犯串标罪。关于串标罪的详尽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罪犯的身份要件应满足作为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参与人员这一条件;
其次,犯罪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需要呈现出明显的故意;
再次,犯罪所侵害的法律客体为其他投标者或者社会团体、国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自由贸易以及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最后,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其表现形式就是残忍地进行串通投标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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