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财产无需移转其实际的占用关系;
然而对于质权而言,质押物则须进行实际的转移占有权。
(2)当相关当事人有自由意志选择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自签订当日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反观在设定质权方面,若当事人选择非进行登记,那么质押合同将自质押物实际交付当时起方能开始生效。
(3)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抵押权人未能获得充分清偿时,他们可与抵押人通过自愿商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估值或者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实现权益补偿。倘若此环节未能达成共识,则双方可依法向当地司法机关提交诉讼请求。同样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质权人未获清偿时,质权人有权与其所质押之人通过谐和的调解协商方式对质物进行估值,亦或是依据法规要求对质物进行公开拍卖、变卖,以便可以最大化程度上清偿其所持有的债权。
(1)在抵押行为中,抵押物无需转移占有即可实现担保功能;而在质押行为中,质物必须实际移交到质权人手中才能构成法律效力。
(2)经双方同意,抵押贷款协议自签订之日便产生法律效应;但是对于质押贷款而言,除非双方明确表示不予登记,否则双方需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手续后,质押合同才正式生效。
(3)如果抵押权人在整个债务周期结束后仍未能得到应有的还款额,那么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用抵押物作价抵扣或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用拍卖所获之款来弥补损失。若协商无果,他们还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地,在质押权利的情况下,质权人若在债务偿付期限结束后未能获得足额还款,也有权力和出质人商谈将质物估值并以合法途径通过拍卖质物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
解析:
(1)进一步来说,在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并不需要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然而,在质押贷款中,质押物则必须要进行实际移转占有。
(2)此外,如果双方都同意对抵押关系进行法定登记手续,那么自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刻起,这份合同便开始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质押贷款中,如果双方并无约定需要进行法定登记,那么质押合同的效力将会从质押物实际交付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3)当债务履行期限正式届满时,如果抵押权人未能获得彻底清偿,他有权与抵押人进行和解谈判,商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所得价款来弥补损失。若无法达成一致情愿,利害关系人都有资格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方案。同样地,当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若质权人未能得到满意的清偿,他们也可与出质人进行协商,斟酌是否将质押物折扣出售或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拍卖、变卖质押物的手段来偿还所欠之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专业解答(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并无需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专业解答房地产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标的物类型、权利特性、管理责任和权利设立上。前者以不动产权利为主,不转移实际占有,抵押人保管标的物;后者通常涉及流动资产或证券化权益,强调占有权转移,质权人负责保管。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可设定多个权利,而质押一旦设定便不可再重叠。
专业解答抵押贷款中,抵押物不移交债权人占有,而质押物必须移交。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质押合同自交付时生效。债务到期未清偿,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否则可起诉。同样,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商处置质押物,否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动产抵押和质押哪个优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律师解析 房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 1、标的物不同。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2、特征不同。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3、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房产抵押物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 4、设置权力数量不同。房产抵押在同一标的物同一时期可设置数个抵押权(重复抵押的除外);而质押的同一标的物不能在同一时期设置数个质押权,只能设置一个质押权。
律师解析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1、留置权; 2、登记的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律师解析 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的抵押要登记才生效,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固定的或者移动会影响它的经济用途的物。 由于物的属性不同,所以它们在抵押生效要件上也会有所不同。
律师解析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解析 二者区别有以下几点: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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