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判了非吸罪的业务员,他们的主观心态上大部分都是故意干这个事的,就是说他们明明知道自己做的事情可能是违法的,但还是硬要去做。
然后说到客观事实这部分,这些业务员大部分都跟别人说过要吸收资金的话,比如说开个推介会,发发传单,用手机发发短信什么的,告诉大家他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把钱还给你们,或者给你点东西作为回报之类的。
非吸罪的业务员,他们主观上多数是故意的,就是说他们明明知道自己做的事情可能违法了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但还是要去做那些吸收资金的勾当。
至于客观情况,这些业务员基本上都参与过那种向很多人都可以拉来的人来收钱的活动,比如说开个推介会,发发小广告,手机里面收到的那种短信什么的。他们就会告诉大家在某个时间节点以内用现金、实物或者股票等等来给你还利息或者给你一些所谓的好处。
解析: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业务人员在主观层面上多具有明确的认知,明确知道自身的所作所为有可能触犯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却仍坚持从事吸收资金的行为。而在客观层面上,业务人员往往深度参与到面向社会大众的不特定对象进行资金吸收的活动之中,例如通过举办推介会、发放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广大民众进行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形式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或给予相应回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解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 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律师解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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