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所购置的房产出现了延迟交房的情况,您有权向开发方提出书面催告。如经过三个月份的催告期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约交房,那么您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该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出卖方迟延交付房屋或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项,且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特殊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解除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若所购买的房产延期交房,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的催告。如果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未能实现交房,那么您便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十一条提到了这样的法理原则,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出卖方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或买受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后,出卖方仍未在三个月期限内履行义务,买受方可依法主张解除该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另行签订了其他免责条款。
然而,对于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或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催告后,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仅为三个月。若出卖方并未进行催告,则买受方自知悉或应当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解析:
若商品房交期出现延迟情况,您可敦促开发商尽快完工交房。
然而,若在您发出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完成交房任务,此时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了事并且索取相应经济补偿。在此方面,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则解除权人在收到对方催告后,享有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权利。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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