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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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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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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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说说这个传销的事儿吧,其中有几个地方得说是很严重的问题。比如说,如果你帮助了超过三个人搞传销的话,那就挺严重了;如果在传销活动里结算的金额超过20万的话,也是挺危险的;再比如,如果你通过投放广告之类的方式给传销活动捐献的钱超过5万的话,那也得小心点儿;还有就是,如果你因为搞传销而赚到的钱超过1万的话,那同样是问题不小;还有就是,如果你在两年内曾经因为搞传销或者帮忙传销、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接受过行政处罚,然后还继续搞传销活动的话,那可真是错上加错啊;
最后一点就是,如果你帮助的那些人因为搞传销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你自己也得承担责任。
我们来聊聊这个帮信罪,就是给至少3个人提供帮助;或者是帮人转账20万元以上的;或者是通过投放广告之类的方法,你借出了5万元以上的钱;
再者是盈利1万元以上的;要是你在过去两年内因为使用网络不合法啊、帮助别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对电脑系统造成威胁之类的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话,然后又去继续干这些事,这也算情况比较严重;还有就是,如果你帮助的那个人,做出来的事情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了,也是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87条规定的帮信罪中,对于以下情况可以视为情节严重:提供帮助的对象数量超过三人;支付结算的总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的资金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非法获利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曾在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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