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出现问题之时,必须追究开发商或施工单位的责任所在。在现行的建设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是可以进行总承包的,而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则需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质量责任全面负责。
然而,如果总承包商根据法定程序,将其建设工程合法分包予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当建筑出现任何瑕疵时,其责任通常应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承担。若是采用整体承包制进行再建设工程,那么总承包公司负责对所有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把控。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了其他单位,那么他们需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连带责任。
解析:
在建筑物存在瑕疵时,责任方应为开发者或施工团队,然而在建设过程中若采取了整体承包制,则总体承包商需全权担负所有建设项目的品质保障职责。在总承包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将部分建设工程外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况下,总体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对该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及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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