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拥有完备质检报告的衣物并不算是"三无"产品。"三无"产品这一概念通常特指那些未标明生产日期,缺乏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以及无法显示出生产厂商详细信息的商品,其无标识标注或者标识标注不全现象,皆未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然而,质检报告恰恰能够为产品提供详尽的生产日期、成分配比以及保质期限等关键性信息。因此,若衣物整体标注上述信息完整且准确,便可排除其被判定为“三无”产品的可能。
依据法定标准,拥有材质检验报告的衣物并不算是三无产品。所谓“三无产品”,正是指那些未标示出生产日期、有效品质合格证明或者制造商详细信息的、缺乏应有的标签或者标签标识不完全且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商品。
然而,材质检验报告却包含了关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构成、保质期限等等详细资讯,所以,如果在衣服上明确标注了上述信息,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三无商品。
解析:
具备品质检验报告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有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明以及生产厂家标识的问题,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类似产品未附带明确的标识标签或者标识不充分、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
然而,质量检测报告涵盖了关于产品的生产日期、组成部分、保质期限等重要信息,所以,只要衣物上具备上述任何一项信息,那么便不应称之为"三无产品"。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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